郭玉强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
民政部门在实施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方面有何规划?
《民法总则》对监护权的设立专门规定了一条。 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问题。
在长期监护中,民政部门是最终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情况,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孤儿,另一类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资格,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指定为监护人。这些未成年人由国家负责长期护理。
关于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况,可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缺乏监护时,由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临时监护。另一类是未成年人自身遭受性侵、欺凌等严重伤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紧急安置或者临时监护的情况。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监护一般由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办理,临时监护一般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办理。这也是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领域的两类机构。与两种监护制度相比,临时监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更为复杂。例如,临时监护由谁发起、什么情况下终止、由谁进行调查评估、临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等。特别是在中国本土文化和社会环境背景下,有时发起临时监护往往面临法律、情感和理性之间的艰难选择。下一步,民政部门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细则,细化落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政策层面。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将通过新建、改建、创新改造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填补机构空白。同时,正在组织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服务标准,提高保障能力,切实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成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机构。依法由民政部门代为临时监护。 。
三是提高监护质量,主要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具体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或社会工作者参与机构监护期间的亲职、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监护护理质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民政部门有责任、有决心采取行动,推动形成以家庭监护为主体、监护支持、监督干预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线。努力做到监护、关爱不缺,当好未成年人的国民监护人。
校园欺凌、儿童性侵、留守儿童等问题将如何开展?如何对因突发事件而缺乏监管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和长期照顾?
以校园欺凌为代表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现象,是全世界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一旦出现校园欺凌、儿童性侵、留守儿童心理障碍等问题,全社会都十分关注和悲痛。
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章第一百三十二条突出“六大保护”。这“六大保护”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完整保护。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现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于近期成立。成立这个领导小组,是为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齐心协力、分工协作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优势,调动各方面力量,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也就是说,要认真落实“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八个字,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监督问责,把监督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现象,也从多方面努力推动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今年1月,民政部会同公安、发展改革、教育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监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救助保护对象,明确了发现举报渠道,集中受理举报主体,规范了安置照顾程序,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救助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突发事件的影响。对缺乏监管的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实行全流程、闭环的政策设计,即从发现、到处理,再到后期的心理干预和心理安抚,都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
当然,在这些事件中,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模式,他们的适应能力、自救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都比较弱。及时报告。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在突发事件中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让未成年人尽快脱离危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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